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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an 28, 20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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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
一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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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笔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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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建设工程物权制度
1. 物权制度概念
- 定义:物权制度是在物质上所设立的权利体系,针对建设工程主要涉及房屋建筑等不动产。
- 权利关系: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享有所有权,施工单位通过承包合同履行建造义务,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民法典意义上的"物"(建设工程)。
- 法律地位: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后续所有法律关系的源头和基础。
2. 物权效力问题
1)动产物权效力
- 一般规则:以交付为生效要件(如二手手机交易,交付即完成物权转移)。
- 特殊动产:船舶、航空器、机动车三类交通运输工具:
- 效力规则: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,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
- 举例:二手车交易中,若仅交付未登记,原车主仍需对交通事故承担法律责任
- 原因:金额较高且涉及重大公共安全(每年交通事故致死数十万人)
2)不动产物权效力
- 一般规则:以登记为生效要件(如二手房交易必须完成房管局登记)
- 登记性质:行政确认行为,具有公示公信效力
- 社会意义:保障房屋交易安全(中国家庭主要资产形式)
- 特殊情形:
- 自然资源: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(如长江、黄河)所有权可不登记
- 合同关系: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(如一房二卖中,未登记方只能主张违约责任)
- 其他生效方式:
- 司法文书:法院判决/裁定生效时物权变动
- 行政行为: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变动
- 事实行为:如农村自建房,建成时即取得所有权
3)预告登记制度
- 适用场景:期房交易等暂时无法正式登记的情形
- 法律效力:
-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,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
- 有效期90天(自能够正式登记之日起算)
- 实践问题:
- 行政准入门槛高(常要求手续齐备、竣工验收)
- 实际应用率较低但为近年考试重点
- 失效情形:
- 债权消灭(如买方放弃购房)
- 逾期未申请正式登记
3. 物权效力综合题
1)例题:一物二卖综合题
- 合同效力认定:
- 甲与乙、甲与丙的买卖合同均有效,不存在效力瑕疵时合同自成立即生效
-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互独立,不因未办理登记而影响合同效力
- 物权变动规则:
-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,丙完成过户登记即取得所有权
- 乙虽合同有效但未登记,不能主张物权,只能追究违约责任
- 违约责任承担:
- 违约金条款有效,乙可主张购房款25%的违约金
- 实际履行不能(因丙已取得所有权)时,违约方应承担替代责任
- 常见错误选项:
- 混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(如选项G、H)
- 错误认定所有权归属(选项B、C)
- 忽视登记对抗规则(选项D要求强制收回)
2)例题:预告登记综合题
- 适用范围:
- 仅适用于不动产(房屋等),动产不适用预告登记
- 基于双方约定而非强制,需协议明确申请意向
- 核心效力:
- 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
- 阻断"一物多卖"中后续买受人的善意取得
- 失效条件:
- 双重时间限制:债权消灭或可登记后90日内未申请
- 需满足"能够进行登记"条件,非简单起算90日
- 典型错误选项:
- 混淆动产与不动产登记要求(选项A)
- 错误扩大强制登记范围(选项C)
- 误解失效条件(选项I缺少前提条件)
二、所有权制度
1. 所有权概念
- 四项权能:所有权包含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权能,集合构成完整物权
- 四项权能既相互依存又各自独立,可单独让渡部分权能(如环球网校案例中讲师仅获授权使用教学设备)
- 占有权:实际掌控物的状态(如讲师手持电子笔上课)
- 使用权:实际利用物的权能(如用电子笔书写)
- 收益权:获取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
- 孳息类型:自然孳息(果实、幼畜)和法定孳息(存款利息)
- 特殊情形:收益权可与使用权分离(如存款人让渡资金使用权仍获利息)
- 处分权:决定物事实/法律命运的核心权能(如出售手机)
- 本质特征:所有权最基础、最实质的权利
1)占有权
- 非排他性:非所有权人也可占有(如讲师临时占有教学设备)
- 案例对比:手机可自主占有处分,但教学设备需归还
2)处分权
- 法律效力:能彻底改变物权属关系(如赠与、抛弃)
- 核心地位:区别于其他三项权能的根本特征
2. 所有权种类
- 三大类型:
- 国家所有权(山川、森林等)
- 集体所有权(农村土地)
- 私人所有权(个人财产)
- 土地特殊性:我国土地仅归国家或集体所有,无私人所有权
- 历史原因:建国后废除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
- 城乡区别:城市土地归国家,农村土地原则上归集体
- 集体主体: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(村民委员会)
3.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- 专有部分:完整所有权(如住宅套内面积)
- 共有部分:共有和共同管理权(如电梯、楼梯等公摊面积)
- 转让规则:必须一并转让(民法典强制性规定)
- 实务影响:导致"公摊面积"制度长期存在(如肇庆市取消公摊被叫停案例)
三、用益物权制度
1. 用益物权概念
- 本质特征: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
- 与担保物权区别:
- 用益物权关注使用价值(如居住)
- 担保物权关注交换价值(如抵押房屋贷款)
- 体系定位:属于他物权分支
2. 土地承包经营权
- 权利内容:占有、使用和收益集体土地(耕地、林地等)
- 政策演变:
- 原限村内流转→2025年试点跨区域流转
- 2027年底前完成全国确权登记
- 实务意义:保障粮食安全(18亿亩耕地红线)
3. 宅基地使用权
- 权利范围: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
- 管理新规:
- 房屋倒塌未重建则权利消灭
- 引发"返乡修房潮"
- 流转限制:目前仍主要限于集体内部
4. 居住权制度
- 立法目的:实现"以房养老"(如独居老人设定居住权换取照料)
- 设立要件:
- 书面合同(要式行为)
- 登记生效
- 权利限制:
- 原则上不得出租(除非特别约定)
- 随期限届满或权利人死亡消灭
- 典型场景:非婚同居者间的权益保障
四、用益物权
1. 居住权
1)居住权概念
- 基本定义: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- 典型场景:以"以房养老"为例,如老太太通过居住权获得房屋使用权,但必须实际居住("老太太必须住在那里")。
- 与租赁权区别:居住权必须无偿设立("老头不能跟老太太收租金"),而租赁权是有偿行为,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。
2)居住权设立
- 三要件:
- 书面形式:必须采用书面合同,登记时房管局提供格式文本("让你咋填你咋填")
- 无偿性:原则上无偿设立,但允许例外约定("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")
- 登记生效: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,体现行政确权("政府得管")
- 但书规则:全书通用原则——所有"但法律/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"的表述默认正确(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例外)
- 禁止行为:
- 原则上不得出租(但允许例外约定)
- 绝对禁止转让、继承
3)居住权消灭
- 消灭事由:
- 居住权期限届满
- 居住权人死亡(如"老太太没了之后")
- 后续程序: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,实践中由房屋继承人主动办理("老头的子女会去办理")
- 实务影响:未注销前继承人无法处置房产("居住权期间继承不了,卖不了房子")
2. 建设用地使用权
1)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
- 定义:因建造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
- 土地性质限制:
- 必须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立(集体土地仅限农林牧渔用途)
- 集体土地需经政府审批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,才能设立使用权
- 小产权房属于集体土地上违法建造,存在法律风险
- 空间价值利用:一寸山河一寸金,体现土地资源稀缺性
2)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
- 设立范围:
- 可在地表、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(非共同设立)
- 举例:地下给城建集团建商场,地表给中交建修机场,地上给中建建写字楼
- 设立方式:
- 划拨:免费取得(政府机关、军队、公益机构等)
- 出让:有偿取得(招拍挂形式,缴纳土地出让金)
- 设立要件:
- 必须登记(非合同生效时设立)
- 登记机构发放使用权证书
- 财政意义:
- 土地出让金曾占地方财政50%以上
- 现行"36个月去库存"政策限制地方政府过度卖地
3)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
- 流转方式:
- 包括转让、互换、出资、赠与或抵押
- 市场自由交易原则(非必须公开竞价)
- 形式要求:
- 必须采用书面合同(不可口头约定)
- 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
- 期限限制:
-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剩余期限
- 住宅用地70年,非住宅用地30-50年不等
- 续期规则:
- 住宅用地:自动续期(仅收工本费)
- 非住宅用地:依法律规定办理(目前由地方政府因城施策)
- 处分原则:
- 房随地走、地随房走
- 必须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处分(不可分别处分)
4)总结
- 两大自动情形:
-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
- 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日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
- 六大关联副词:
- 共同≈一并≈统一≈随之(用于不动产一并处分)
- 各自≈分别(用于空间分层设立)
- 记忆技巧:
-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最值钱的用益物权
- 理解相关规则时可从"经济利益"角度切入
3. 地役权
1)地役权概念
- 定义: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,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。
- 现实应用:使用范围比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广泛,常见于相邻不动产间的通光、通气、通水、通电、通行等场景。
- 建设工程案例:施工单位为缩短运输路径,与相邻地块所有者签订通行地役权合同,支付费用获得特定时段通行权(如混凝土运输半径限制时特别重要)。
- 日常案例:楼上邻居暖气不热需要进入楼下检修时,口头协商即可成立简易地役权关系。
2)地役权设立
- 设立要件:
- 形式要求:建设工程领域需采用书面合同,日常生活可不限于书面形式。
- 生效时点:合同生效时地役权即设立(区别于登记时设立)。
- 对抗要件:
- 登记效力:可自愿登记,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(如甲乙同时主张通行权时,已完成登记的甲方优先)。
- 实务要点:登记属于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,这是考试重要区分点。
3)地役权流转
- 核心原则:遵循"房随地走、地随房走":
- 一并转让:地役权必须与相关用益物权整体处分,不可单独保留或分割转让。
- 禁止行为:不得出现房产与地役权分离转让给不同主体的情况。
- 法律效果:供役地部分转让时,涉及地役权的部分对受让人仍具约束力。
4. 用益物权总结
5. 法律关系框架总结
- 自物权:所有权(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四大权能)
- 他物权:
- 用益物权:建设用地使用权(核心)、居住权、地役权、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基地使用权
- 担保物权:抵押权、质权、留置权
- 体系要点:
- 用益物权关注物的使用价值,担保物权关注物的交换价值
-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:前者基于合同约定,后者基于法律规定
五、知识小结
知识点 | 核心内容 | 考试重点/易混淆点 | 难度系数 |
物权基本概念 | 物质上设立的权利,建设工程主要针对不动产 |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物权效力要件 | ★★★ |
动产物权效力 | 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| 特殊动产(船舶/航空器/机动车)需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| ★★★★ |
不动产物权效力 |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|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(长江/黄河) | ★★★★ |
一物多卖问题 | 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互不影响 | 未登记方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| ★★★★★ |
预告登记制度 |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的登记 | 90日内未正式登记则失效 | ★★★★ |
所有权权能 | 占有/使用/收益/处分四项权能 | 收益权可独立于使用权存在(存款利息) | ★★★ |
建设用地使用权 | 国家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权利 | 必须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处分 | ★★★★★ |
居住权特征 | 以防养老为目的的无偿用益物权 | 必须书面+登记,不得出租/继承 | ★★★★ |
地役权设立 | 为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| 合同生效即设立,登记对抗第三人 | ★★★ |
物权体系框架 | 自物权(所有权)→他物权(用益/担保) |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 | ★★★★ |
特殊考点提示 | 全书仅两处"自动"正确:
1. 住宅用地自动续期
2. 缺陷责任期自动延续 | 关联副词陷阱(共同/分别/随之等) | ★★★★★ |
- 作者:Tlyer Wang
- 链接:http://tlyer.wang/article/2f63860a-ee63-8023-8cbb-ebd0a6940db1
- 声明:本文采用 CC BY-NC-SA 4.0 许可协议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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